《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解读与学习会
—江苏三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春节期间,一个特殊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蔓延,举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为避免人口大规模流动和聚集,采取了居家隔离、延长春节假期、建设项目延迟开工等防控措施。在建设领域,疫情事件已导致建设项目停工且复工时间难以确定,并对项目建设各方带来了经济损失。
为了进一步保障疫情以后的复工生产,合理确定承发包双方费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公司特地组织相关人员对自苏建价〔2020〕20 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意见:为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二、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